鞭牛士2024年10月11日发布:综述|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聚焦涉企犯罪治理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 来源:鞭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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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日至4日,首届“滇池刑事法治论坛”在云南昆明召开。论坛立足云南,辐射全国,聚焦刑事法治现实需要,汇聚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力量,深入探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前沿问题。
开幕式
(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教授主持开幕式)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致开幕辞)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婉琳教授致开幕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席赵春雨律师致开幕辞)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致开幕辞)
主旨演讲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宗根主持主旨发言)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作主旨演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陈瑞华做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 涉企犯罪的立法方向
(主题报告环节)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世清主持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环节)
李世清副检察长简单介绍了涉企犯罪立法的基本情况。立法的完备能够为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提供基础保障。确立涉企犯罪的立法方向,对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随后,李世清副检察长热烈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做主题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做主题报告)
许永安副主任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企业犯罪修改完善相关问题”为题,从企业相关犯罪规定的修改完善、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解与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展开进行主题报告。
首先,针对企业相关犯罪规定修改完善的情况,许永安副主任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企业犯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调整。第一,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第二,修改完善了相关行贿犯罪。
其次,针对企业相关犯罪规定修改的主要背景,包括“非公企业平等保护”和“对腐败及企业腐败的治理”。
最后,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许永安副主任强调,涉企犯罪,特别是民营企业犯罪,主要是执法司法问题。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既要保护企业产权,防止公权力借机插手经济纠纷;也要保护企业家权益,防止被用于股东内斗。贯彻执行好上述刑法有关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规定,更好推进民营企业腐败治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做好法律衔接、执法司法中加大对民营企业保护力度、聚焦企业诉求并合理划定犯罪界限、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做主题报告)
何荣功教授以“涉企犯罪刑法立法正当性与科学性的思考”为题做主题报告。
一是《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涉企犯罪的新规定及其正当性思考。何荣功教授归纳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涉企犯罪的新规定及其特点。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来只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背信犯罪扩大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背信犯罪规定在同一条款中,适用同样法定刑,在当前刑法对公私问题整体上采取一定差异化立法体系下,这种同一化的立法技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但就整体而言,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背信行为犯罪化,既有必要,也属正当,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规定是否违反公司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何荣功教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二是立法技术与涉企犯罪刑法不当介入的避免。何荣功教授指出,在涉企犯罪治理中,我国刑法中不少犯罪采取的是行为犯、半行为犯半结果犯或者半行为犯半情节犯的立法技术。行为犯的立法技术使得犯罪的入罪门槛低,证明相对简单,但很可能引起处罚范围不当扩大,将实践中没有实质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何荣功教授结合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具体罪名和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展开,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第一单元 涉企犯罪的立法方向
(与谈环节)
第一单元与谈环节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主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刘卫东进行与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第一单元与谈环节)
于改之教授谈到,两位专家的报告中,均涉及涉企犯罪立法的正当性、方向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于改之教授指出,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包括义务违反型和竞争歪曲型两种类型。对于背信犯罪而言,属于前者,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而言,则属于后者,其中既涉及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立法技术问题,也涉及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的违法性本质的讨论。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进行与谈)
李勇主任指出,关于企业平等保护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何为平等,以及如何实现真正的平等。李勇主任认为,平等不代表忽视差异,需要根据相应罪名的责任刑、预防刑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刑。同时,李勇主任谈到,对于新增设的行为犯、秩序犯罪名,司法适用中需要实质审查集体法益、秩序法益背后的具体法益。通过类比“陆勇案”,李勇主任表示,司法要以人民为中心,应将秩序法益、集体法益还原为具体的人的利益,对于有益于人民利益的行为,不能轻易作入罪评价。针对构成要件的设置问题,李勇主任赞同许永安副主任的观点,罪名构成要件的设计需要考虑保护法益客观存在的差异性。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刘卫东进行与谈)
刘卫东律师结合两位报告人的发言,认为责任需要与行为相适配,以行贿和受贿为例,两个犯罪通常是一同查办,但不代表两个犯罪必然受到一样的惩罚。刘卫东律师还谈道,立法应当更具前瞻性,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相似案例需要加强关注,同时,律师们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立法中积极发声。
第二单元 企业外部的单位犯罪
(主题报告环节)
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环节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智鸥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董坤,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第十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做主题报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智鸥主持第二单元主题报告环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董坤做主题报告)
董坤研究员以“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为题,分为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背景介绍、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涉及的重点领域两个方面进行主题报告。
董坤研究员指出,诉讼代表人作为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涉及的重点领域,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如何选任和确定需要予以重视和讨论。同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能否分案起诉,需要结合《刑法》第30条、第31条,从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的递进逻辑关系加以讨论。单位犯罪单罚制以单位犯罪为前提,在需要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能否以法定不起诉作出处理?这种直接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内在逻辑规定?都值得探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第十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做主题报告)
吴洪淇研究员以“涉企犯罪治理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为题,从涉企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和涉企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主题报告。
第一,吴洪淇研究员指出,不应当仅关注涉案财产的证据属性,也要从涉案财产本身的财产属性予以把握。第二,关于涉案财产的范围,吴洪淇研究员谈到,涉案财产的范围在实践中并无明确的判断标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之间难以自洽,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涡流之中。第三,吴洪淇研究员还补充道,关于确定涉案财产范围,是从审查到监督救济的全过程考虑,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建立。
第二单元 企业外部的单位犯罪
(与谈环节)
第二单元与谈环节由云南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高巍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十佳公诉人鲍键进行与谈。
(云南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高巍主持第二单元与谈环节)
高巍教授表示,作为刑事实体法学者,需要刑事诉讼法学者从认识论角度,重新审视实体视角下对本体论的错误猜测和判断。高巍教授指出,例如对单位意志的讨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必要在共识层面上,将其作为规范判断结果,值得进一步讨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教授进行与谈)
付玉明教授认为,两位中青年法学家从程序法视角详细阐述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追诉程序、证据规则、涉财处置等问题,都是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同时,付玉明教授表示:(1)对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应当落实到具体诉讼程序中;(2)对于技术壁垒导致的取证难、认定难问题,证据规则需要与时俱进;(3)对企业犯罪中的涉案财产不加限制地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引发水波效应,急需司法机关明确程序规则和裁定标准;(4)单位犯罪附随后果在企业的社会信用机制和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存在负面溢出效应,已突破应有界限,甚至具备了“刑罚属性”,需要从单位视角出发,建构适合单位犯罪的犯罪附随效果消除制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十佳公诉人鲍键进行与谈)
鲍键检察长从实务角度出发,指出在实际治理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基于现实情况进行多元化的综合处置。结合前面报告嘉宾的发言,鲍键检察长谈到,双罚制和单罚制侧重的治罪目的不同,要综合考量刑罚对单位主体及有关个体产生的影响,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保护的双重目标,是实践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圆桌沙龙(一)
8月3日的圆桌沙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刑辩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门金玲主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刘砺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吴菊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高研院副院长梁雅丽,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刑事合规部主任苏琴参与讨论。沙龙议题分为:“不纯正单位犯罪中认定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和“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未被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如何在适用《刑法》第三十条的立法解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司法限制的功能”两个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刑辩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门金玲主持圆桌沙龙)
门金玲律师结合圆桌沙龙议题,调整了沙龙参与嘉宾的发言顺序,由律师率先发问,由检察官、法官予以回应,使本环节的讨论更为精彩激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高研院副院长梁雅丽参与讨论)
梁雅丽律师认为,对于第一个议题:一方面,区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认定的关键,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应当以企业决策习惯来认定;另一方面,“不正当利益”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对于家族企业,应当从收益去向、个人取酬等多方面考虑。对于第二个议题,应区分投资人和管理人,并严格以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为限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上海检察业务专家吴菊萍参与讨论)
吴菊萍检察官表示,对于梁雅丽律师提到的大环境下产生的行贿潜规则应对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是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的实质判断标准。虽然个人在形式上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为单位实现了盈利,但是如果未经单位决策、不符合单位制度和文化,那么表明单位对这类行为持排斥心态,不应由单位为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背锅,仍然应作为个人犯罪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刘砺兵参与讨论)
刘砺兵法官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实际上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罚的承受上。刘砺兵法官从责任主义出发,指出单位和个人均不应为非自身行为而被追责。刘砺兵法官通过一个医保诈骗案例指出,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单位涉罪罪名仅为自然人犯罪,而只能处罚自然人进行制裁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讨论。
(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刑事合规部主任苏琴参与讨论)
苏琴律师表示,对于本环节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单位利益归属和单位意志确认两个方面。苏琴律师认为,单位利益归属的认定,除了上述与谈人的观点外,还可以从积极追求和消极放任两个角度予以认定;对于单位意志的确认,则需要从客观到主观进行确认。
主旨演讲
(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董国权主持8月4日主旨演讲)
8月4日,主旨演讲环节在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董国权的精彩主持下拉开了帷幕。董副书记开场即盛赞首日讨论的热烈与深刻,他高度评价道,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涉企犯罪的刑事治理议题,从多维度贡献了独到见解与深刻洞察,为会场带来了丰富的思想盛宴。随后,在董国权副书记的主持下,北京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陈兴良先生,以及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杰出教授的孙国祥先生,相继发表主旨演讲。
(北京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陈兴良做主旨演讲)
陈兴良教授表示,涉企犯罪是当下的热点问题,刑事法学界十分关注。对于涉企犯罪的讨论,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学理分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契合涉企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和措施。
陈兴良教授认为,首先,涉企犯罪是仅指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概念。其刑事治理是指对企业实施的犯罪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应对,即对涉罪企业进行针对性处罚,避免企业破产倒闭,保障企业良性发展。
其次,扰乱市场秩序是涉企犯罪的必备要件。涉企犯罪的数量和类型应当限缩,应当体现刑法之谦抑性。涉企犯罪侵害的法益(或言法律关系)是秩序。陈兴良教授通过典型的王立军“玉米案”,指出了秩序法益的本质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非法经营案件,并未意识到应当考察涉案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刑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以保护秩序、促进发展为目的,应将行政处罚置于优位,只有那些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应当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中。
最后,在涉企犯罪治理中,要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处理涉企犯罪,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务必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总体要维护秩序,促进企业发展。
(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做主旨演讲)
孙国祥教授从三个方面,对涉企犯罪治理提出了治理思路。第一,应当正视和接受企业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孙国祥教授指出,目前存在刑法对企业犯罪的法网愈发严密、惩治力度愈发提升、风险愈发扩大的态势。
第二,企业犯罪的治理需要内外合力共治。孙国祥教授认为,企业刑事风险的自我防范,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特别是重视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对外部而言,则涉及多方治理。从司法的角度,需要探索涉企犯罪的严格执法与依法出罪从宽的平衡。一方面坚持刑法单位犯罪的规范严肃性,保持惩治的力度;另一方面又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反映司法对企业犯罪执法的“温度”。
第三,构建企业涉罪后的依法出罪从宽机制。尽管刑法上的出罪、从宽事由具有开放性,开放也需要有据可循,发展符合法治的类型性企业犯罪出罪从宽事由。具体而言,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将前置性的行政处罚置于考虑优位挺在前面,对部分情节轻微的企业犯罪行为,可以考虑过滤到行政、民事处罚中去。要坚持责任主义,准确区分企业犯罪与企业成员的个人犯罪,企业只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不应为企业成员的个人犯罪“埋单”。要提倡最小单位说,限缩涉罪的单位范围。要坚持罪刑法定,严格限制扩大单位犯罪的解释。要重视法益修复,将法益修复作为责任刑的考量因素。
第三单元 企业内部的个人犯罪
(主题报告环节)
第三单元报告环节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红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俞启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十佳公诉人王勇做主题报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红主持第三单元主题报告环节)
李晓红副检察长指出,本单元讨论的是企业内部的个人犯罪,在企业犯罪治理整体的设计和规划中,如何解决内部个人犯罪作为涉企犯罪治理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随后,李晓红副检察长热烈欢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俞启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十佳公诉人王勇做主题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俞启泳做主题报告)
俞启泳检察官从检察办案的视角,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主要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俞启泳检察官认为,在涉企犯罪治理卓有成效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问题需要更加予以重视。俞启泳检察官认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依法平等保护的工作理念偏差、执法司法办案制度机制不完善、司法队伍建设仍待加强、企业内部法治建设参差等。
针对上述问题原因,俞启泳检察官提出以下治理建议,抓住关键少数,推动源头治理,加强立案监督,准确把握逮捕和起诉标准,细化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方法,建立追赃挽损全过程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十佳公诉人王勇做主题报告)
王勇副检察长以“内部腐败疑难问题”为主题做了报告。王勇副检察长指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中至少存在“‘财产性利益’是否能够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能够做一致性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涉企犯罪罪名如何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三个典型性问题。
王勇副检察长表示,法治手段是破解民企内部腐败难题的最根本手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依赖于司法人员用自己的解释能力将抽象的法律文本对应于具体的实践案例,更依赖于将民众高度共识的危害行为解释得符合大多数人法感情。唯此,才能形成法律的权威。
第三单元 企业内部的个人犯罪
(与谈环节)
第三单元与谈环节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主持,上海社科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上海市二中院刑庭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罗开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云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杨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毛洪涛进行与谈。
(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主持第三单元与谈环节)
魏东教授高度评价道,各位发言人均以细腻入微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涉企犯罪治理领域内部个人犯罪这一复杂议题,不仅展现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更从多个维度提出了新颖且切实可行的治理思路。这些真知灼见不仅拓宽了学术研究的边界,更为司法实务操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指导,对于推动涉企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上海社科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进行与谈)
姚建龙研究员认为,两位报告人均是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检察官的控方视角,规范刑法学三个视角进行讨论,偏重治罪而非治理。姚建龙所长对发言人的内容从四个角度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一,从发展方向上,国民企的同责同罪同罚是可以的,但是当前二者实际存在的差序格局需要予以重视;第二,依法加大对民企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能脱离促进民企发展壮大这一目的;第三,对于民企内部犯罪,外部力量的深入介入应当极为慎重;第四,重心应该放在促进企业内部法规的完善、企业犯罪内控机制的完善、企业犯罪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三个方面。
(上海市二中院刑庭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罗开卷进行与谈)
罗开卷庭长从法官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以职务侵占罪为例,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角度出发,罗开卷庭长从审判视角指出,需要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四个方面的判断:行为人与所在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行为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方式;行为人占有单位财物后的态度;行为人占有单位财物的价值与单位诉求是否相当。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云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杨帆进行与谈)
杨帆检察官指出,结合当前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情况,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呈现出类型集中、风险聚集、样态趋同的特点。杨帆检察官表示,两位报告人从立法、实践、企业内部治理等层面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杨帆检察官谈到,对于涉企犯罪相关罪名的增设土壤并不成熟,如增设背信罪。当前犯罪手段形式变化多样,为了防止立法过度扩张,仍应首先从司法角度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杨帆检察官提出,涉企犯罪打击治理需要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刑法积极性与谦抑性的关系;二是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三是司法机关的犯罪惩治和预防与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的关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毛洪涛进行与谈)
毛洪涛律师认为,办案意识、办案能力、办案环节之间的通畅度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保护企业,需要予以重视。毛洪涛律师希望,后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对涉企犯罪领域几个尚不明确的相关概念,予以明晰厘清。
圆桌沙龙(二)
圆桌沙龙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任素贤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黄伯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陈禹橦,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王兆峰参与讨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任素贤主持圆桌沙龙)
任素贤通过若干私募基金犯罪融合案例主持展本环节讨论。四位与谈人围绕(但不限于)“贿赂犯罪案件中,在行贿人没有明确行贿款是给单位还是个人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是对个人行贿还是对单位行贿”“私募基金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被害人”和“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是否系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精彩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参与讨论)
郭烁教授从案例出发对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回答。郭烁教授针对“二审检察机关改变一审抗诉内容”这一主题对该案例进行了分析。从法理入手,郭烁教授对关于支持、撤回、变更抗诉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讨论。郭烁教授谈到,上级检察机关变更抗诉内容存在包括“可能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架空抗诉期限”等隐忧。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王兆峰参与讨论)
王兆峰律师认为,基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语境,被害人的理解或不尽相同。具体到案例本身,其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王兆峰律师表示,该融合案例并未言明是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这给讨论提供了更多的思想空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全国十佳公诉人陈禹橦参与讨论)
陈禹橦检察官指出,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规范化理解案件事实背后的争议焦点,也需要司法实务人员具备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例如,案例其实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的问题,那么不同的认定思路,还需要考虑如单位犯罪主体和被害单位的区分问题、回扣型贿赂的认定标准,这里也涉及刑法与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衔接问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黄伯青参与讨论)
黄伯青法官指出,该融合案例实质上呈现出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和前置性规范与刑法结合的问题。黄伯青法官表示,罪刑法定原则无须多言,前置性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是讨论的重点。关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黄伯青法官认为,如果单位无法承载责任,那么该责任一定是因人而起的。同时,黄伯青法官强调,要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市场主体的二元治理效果,应主要集中在刑事政策的具体讨论、案件事实细节的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精准解读三个方面上。
自由讨论环节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春玉教授,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笳主持自由讨论环节)
自由讨论环节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春玉教授,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笳主持。来自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一级监察官、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叶玉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荣昌,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参与讨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一级监察官、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叶玉莎参与讨论)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荣昌参与讨论)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参与讨论)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帆总结发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致闭幕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帆做总结发言)
何帆副主任高度评价本次论坛的形式和内容,认为论坛体现了立法、司法和理论界之间的高水平互动,实现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高质量对话,贯穿了控、辩、审、学的全方位交流,并对下一届论坛开展形式提出建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致闭幕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致闭幕辞。杨永华副检察长高度赞扬了此次论坛的圆满举办,并对各主办、协办、支持单位表示衷心感谢,对著名学者和实务专家们的莅临,以及全体到场来宾、师生表示了感谢,并邀请各位领导、嘉宾持续关注参与滇池刑事法治论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车浩教授致闭幕辞。在回顾本届论坛的主题设定时,车浩教授认为,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应该处理好原则与政策的关系,政策不能抵触原则。作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只有代表公意的立法者才被允许在必要的时候重新诠释或者修改原则。司法者只能在法治原则的框架内,解决潜在的政策冲突和利益平衡。车浩教授再次感谢了各方的鼎力支持以及全体与会者的参会热情。最后,车浩教授表示希望在本次论坛基础上,延续优良传统,弥补瑕疵不足,约定明年八月在春城昆明再会。
(论坛参与嘉宾合影留念)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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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Juliani
4秒前:其次,扰乱市场秩序是涉企犯罪的必备要件。
IP:90.63.9.*
사라
4秒前:当前犯罪手段形式变化多样,为了防止立法过度扩张,仍应首先从司法角度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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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家美
3秒前:(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主持第三单元与谈环节)魏东教授高度评价道,各位发言人均以细腻入微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涉企犯罪治理领域内部个人犯罪这一复杂议题,不仅展现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更从多个维度提出了新颖且切实可行的治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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