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头条2024-10-18 03:34:00发布:江苏省退役士兵优待、异地安置、报考大学等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24-10-18 03:34:00 | 来源:微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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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民政厅办理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审批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 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计划、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2、《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9]16号)第五条……对在外省、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已迁入我省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省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省,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省落户安置的,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口、粮油关系,并与当地的退伍义务兵一样予以安置;第九条(五)对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原征集地农村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市、县安置办公室填写《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呈批表》,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在父母所在地转为城镇户口……。

二、申请条件

1、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持有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服役满10年,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的(除部队驻地外)的转业士官,到配偶所在地安置的;

3、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可申请异地安置。

三、申报材料

1、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需跨省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要准备其父母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父母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2、跨省到配偶所在地安置的转业士官,要准备其配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1、退伍义务兵:

(1)入伍时户口在我省,退伍时需在外省安置的,先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 门报到,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安置部门逐级上报,省军安办审查后,介绍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2)伍时户口在外省,退伍时需在我省安置的,先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安置部门逐级上报,由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置部门介绍到我省,经省安置处审查批准后,由我省有关市接收安置。

2、转业士官

(1)需到我省安置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士官,由军队各大单位转业士官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我省安置处集中移交档案及其易地安置材料,经省军安办审查批准后,由我省有关市接收安置;

(2)需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我省籍士官,由军队直接将档案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3、复员士官

(1)退役时已回原籍的复员士官,办理程序与退伍义务兵相同;

(2)退役时直接移交省军安办的复员士官,办理程序与转业士官相同。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军队各大单位移交给我省安置的外省籍转业士官,符合条件的,省军安办在规定期限内将《接收安置通知书》寄往部队。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

二、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5号)精神,2016年度我省部分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高职院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开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学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6年全省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试点院校共12所,名单详见附件1。全省招生计划总数不超过1000名,具体招生计划数见各试点院校招生简章。

二、报名工作

我省接收的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2013年、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秋季、冬季退役士兵,均可报名。报名开始前,退役士兵考生需到安置地县(市、区)招办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考生须在2016年1月15日至20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试点院校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位考生只可报考1所院校。

退役士兵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填写《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表》,经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和试点院校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应于2月5日前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三、考核和录取工作

试点院校可采取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录取的办法,招收退役士兵。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方法和录取规则,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全省暂不做统一规定。

4月30日前,试点院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退役士兵考生名单,并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将拟录取退役士兵考生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照顾录取。

四、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文化测试、技能考核、面试、体检等费用。其中文化测试按照苏价费函〔2010〕56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面试费用按照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退役士兵考生入学后的资助按照苏民安〔201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要求

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是完善我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退役士兵尽快了解这一惠民之举;要加强资格审查,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证明材料,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加强资金保障,保证退役士兵能及时领到资助经费。

三、江苏省首批可单招退役士兵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收到的《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遗属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的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遗属中有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该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褒扬金或者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褒扬金或者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计算。一次性抚慰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据实核拨。

一次性抚慰金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发给烈士遗属。

第十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人生前配偶再婚的,已经履行完或者继续履行军人生前赡养和抚养义务,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继续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差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待遇。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从死亡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经复查鉴定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应当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其工资、离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级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含丧葬补助费)。如其残疾抚恤金低于军队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的标准计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四章 优 待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应当提高优待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高校在校生、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奖励金。

优待金、奖励金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

第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当给予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同期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

第十八条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第十九条 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医院或者光荣院等,为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或者补偿、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省财政根据各地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提高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优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医疗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随调家属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间内未落实就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二十五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其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者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对在农村的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第二十七条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第二十八条 政府通过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室)或向相关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条件应当优于其他社会供养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入伍前户籍在本省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时荣立战功的,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抚恤优待对象较多和驻军相对集中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待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在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享受抚恤优待条件的,中止其抚恤优待。

第三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户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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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哲

3秒前:第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的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IP:60.56.6.*

克日什托夫·格洛比什

2秒前:第五章 附 则

IP:73.80.6.*

潘馨

9秒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含丧葬补助费)。

IP:63.16.1.*

Ivica

9秒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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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17 18:15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ios-Android

APK大小:11.14MB 61%好评

今天的最新动态包括: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让您第一时间掌握关键资讯,做出明智的决策。这个应用不仅是您的信息获取工具,更是一个提升生活质量的得力助手。

版本V2.42.336APP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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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微头条

版本:V3.20.342 等级:3星

更新时间:2024-10-17 23:14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ios-Android

APK大小:36.72MB 49%好评

这是一款功能强大的微头条应用,能够帮助你高效地完成多种任务。它包括最新的24小时热点资讯,以及今天的最新动态:退役士兵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填写《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收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表》,经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和试点院校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民政厅共同审核。。

版本V2.97.576APP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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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微头条

版本:V6.32.223 等级:8星

更新时间:2024-10-17 17:17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ios-Android

APK大小:53.85MB 86%好评

这款功能强大的微头条应用旨在提升您的日常效率,帮助您轻松应对各种任务。应用界面友好直观,用户可以快速导航,获取所需信息。它不仅提供最新的24小时热点资讯,还定期更新各种主题的文章和评论,确保您始终走在信息的前沿。

版本V8.71.780APP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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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微头条

版本:V8.93.491 等级:2星

更新时间:2024-10-17 16:14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ios-Android

APK大小:85.14MB 27%好评

这款新闻APP是您获取实时新闻的最佳选择。它整合了全球各大新闻来源,提供最新的头条、热点和专题报道,涵盖从政治到娱乐的各个领域。用户可以根据兴趣自定义新闻推送,确保获取最相关的信息。

版本V2.19.603APP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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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微头条

版本:V7.78.803 等级:6星

更新时间:2024-10-17 15:16 文件格式: apk 应用分类:ios-Android

APK大小:97.76MB 36%好评

APP界面友好,支持快速浏览和离线阅读。您还可以通过搜索功能,快速找到特定主题的新闻。互动功能让您可以评论、分享文章,与朋友讨论热点话题。无论您是在通勤、休闲,还是工作间隙,这款APP都能让您轻松掌握最新动态。